根据新区劳保局、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保障人员特殊援助工作的补充意见》精神,自即日起对新区征地保障人员实施特殊援助,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关于征地保障人员的界定
征地保障人员是指具有浦东新区户籍,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被征用地人员:
1、2009年6月底前,签订“二保障一补偿”协议,并由征地安置责任单位与其建立社会保障关系,按月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且未在征地安置责任单位领取生活费的征地保障人员(征地安置责任单位或征用地单位采取待工、待退休、内养等方式安置的被征用地人员不属于征地保障人员范围)。
2、征用地单位为个人一次性缴纳15年社会保险的被征用地人员。
二、就业补贴的标准
就业补贴的标准是上海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50%,今后随上海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而调整。(2008年为每月480元)。
三、就业补贴的申请条件
申请就业补贴的征地保障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
2、已经实现市场化就业(或个人承诺自谋职业)。
四、就业补贴的申请程序
(一)就业补贴的受理
新区区属开发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管理的征地保障人员,由区属开发公司统一受理和申报;其他征地安置责任单位管理的征地保障人员,由征地安置责任单位所在街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受理和申报;其余征地保障人员由原征地户籍地街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受理和申报。
(二)就业补贴的发放
就业岗位补贴实行当月申请,次月起按月发放。补贴期限从申请之月至法定退休年龄之月,最长不超过60个月。
五、其他
凡是符合申请条件的浦东新区征地保障人员均可自即日起向相应受理单位提出申请(2008年12月31日前申请的,可补发08年6月以后符合条件的就业补贴;自2009年起,因本人未及时申请而逾期的就业补贴,不予补发)。
征地保障人员申请享受市、区有关就业补贴的,不得同时享受上述标准的就业补贴。
需要进一步了解本政策的,可向户籍所在地街镇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中心咨询(咨询电话 68976741,刘先生)。




